律师档案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杨正宏律师的网站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最近访客
友情链接
网友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协议离婚的缺陷

分类:从业心得    时间:(2015-05-11 11:20)    点击:304

    有些当事人经常会咨询到一个问题,就是相对于诉讼离婚而言,协议离婚存在哪些弊端,现总结如下:

  1、离婚协议书的内容,不具备强制执行力。协议离婚的协议书内容,不像法院的判决书和调解书一样,具有强制执行力。协议离婚后,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义务,另一方当事人还得另行起诉,让法院确认离婚协议有效并赋予强制执行权力后,再申请法院执行。

  2、离婚协议书的内容,可能会隐藏后患。由于当事人不具备应有的法律素质,加上有些婚姻登记机关的相关法律知识相对较少,在审核相关离婚协议时,看不到离婚协议书中隐藏的风险,或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因素,导致可能有后患发生。

  3、离婚协议书的内容,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。根据《婚姻法解释(二)》的规定,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,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,人民法院应当受理。也就是说一方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从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。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杨正宏律师提供“人身损害  合同纠纷  交通事故  婚姻家庭  保险理赔  行政诉讼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杨正宏律师,杨正宏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杨正宏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15393663055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杨正宏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张掖律师 | 张掖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杨正宏律师主页,您是第19615位访客